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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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名诚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 开平市新东亚电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新东亚电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0252.89元、逾期付款利息9278.75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结欠的货款70252.8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4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65.94元,合计1823.37元(已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2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62元,被告开平市新东亚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97.1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815.32元。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菱电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712.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新东亚电机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7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