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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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