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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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宁市韦达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普宁市韦达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返还***购车款人民币74000元和支付该款资金占用费(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4月30日止,以本金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本金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普宁市韦达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普宁市韦达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负担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普宁市韦达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