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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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613692.74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10月12日止共计6918.69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10月13日起以本金613692.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259%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3.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