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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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丰县家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丰县家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其中50000元从2018年5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100000元从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新丰县家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