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新丰县梅坑镇板桥酒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民初8号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侧、3-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丰县梅坑镇维也纳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板桥小组。 经营者:潘建英。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丰县梅坑镇维也纳酒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江晓华 审判员张丽珊 审判员何伟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璇 书记员唱胜男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