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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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40228元; 三、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41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132元,***负担283元;鉴定费10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660元,***负担3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