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耒阳市*******玄武岩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