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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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合计1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