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
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
阳山宝树路桥工程结构件有限公司
阳山县大进石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293177.53元及其利息218167.9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后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被告阳山县大进石粉厂、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阳山宝树路桥工程结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逾期不还则折价、拍卖或变卖已被抵押登记的财产,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阳山伟达化工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0763清阳20150527007)、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麻地冲的第一至第十三幢和第十五幢共十四处房地产(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2906030、C2906024、C2906015、C2906025、C2906027、C2906029、C2906017、C2906021、C2906031、C2906016、C2906028、C2906018、C2906023、C2906020号)、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麻地冲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阳府国用(2004)182*****682号、阳府国用(2004)第182*****68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逾期不还则折价、拍卖或变卖已被抵押登记的财产,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80%股权及被告***持有的被告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79.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18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阳山县大进石粉厂、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阳山宝树路桥工程结构件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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