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2062.07元; 二、被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骏兴公司负担621元。(原告已交纳,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1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