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内蒙古砼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31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6516元、残疾赔偿金71340元、误工费19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63.8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955元,合计14377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计1676元,由***负担88元,由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1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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