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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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418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853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7.21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127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