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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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为8.7‰计算,罚息为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 二、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存秀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光山县弦山办事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光山县房权证字第××号)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韩玉梅负担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