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余庆办事处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余庆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款270987.34元; 二、由原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开具发票给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三、驳回原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余庆办事处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