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告***的××园一户、13号楼7北车库一户; 二、被告***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第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00元,由原告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