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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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姜浩然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32800元,由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