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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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运油田能源运输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蓝盾消防器材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国运油田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锡林浩特市蓝盾消防器材服务中心消防器材款6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国运油田能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