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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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46元、逾期违约金及利息5600元(违约金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息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后段违约金及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