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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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柴某、第三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签订的《宁夏发电集团六盘山热电厂室内外墙面粉刷工程2标段合同》、《宁夏发电集团六盘山热电厂厂区运煤道路、散水修补及地面硬化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宁夏发电集团六盘山热电厂生产服务区公寓部分围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柴某剩余质保金190000.00元;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柴某、第三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提供364500.00元工程款的税务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负担;本案反诉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