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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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款项71443.39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96733.18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用1020元,共计6370元,由被告***负担4459元,原告***负担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