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广电丝路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丝路文广影视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初604号

原告:丝路文广影视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流芳,总经理。

被告:陕西广电丝路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振豪。

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振豪。

原告丝路文广影视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丝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丝路文广影视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8日、22日两次签收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丝路文广影视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国忠

审判员白俊勇

审判员张庆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刘勇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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