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顺海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顺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1176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111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顺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