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1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289,4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3,975元,共计9,775元(已由原告预交8,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