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村张烟叶收购站院内房屋及场院中腾退,交于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833元向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支付房屋及场院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及场院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