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28639元;

二、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拖车费及租赁费共计10500元;

三、履行期限:限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履行完毕(可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15×××73,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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