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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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1民初821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二连沥青项目指挥部。 负责人:云某。 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栾某与被告中石化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二连沥青项目指挥部、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11月1日,原告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栾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已交纳),由原告栾某负担。 审判员吴圆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谷雨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