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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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0,448.14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项90,448.1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损失合计1,43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00元,减半收取1,179.5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14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