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黑龙江鼎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鼎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息8601242.76元(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并以贷款余额795万元为基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9元,由被告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鼎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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