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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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 饶平县国药医药有限公司西区中心大药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已抵除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32162.76元(其中,104162.76元直接赔付给原告***,28000元迳付给垫付方被告***);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664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负担117.5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负担1077.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1020.63元,被告***负担555元。原告起诉时已先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