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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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56163.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60769.49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3242.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