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截止2018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12469.61元(其中本金5398.44元,利息4952.14元,费用2119.03元)及自2018年11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