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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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蒋锡葵、林海珠、蒋城凯、蒋雨旋690733.55元; 四、驳回蒋锡葵、林海珠、蒋城凯、蒋雨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5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蒋锡葵、林海珠、蒋城凯、蒋雨旋负担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负担746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74元,**、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5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7元,由**、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蒋锡葵、林海珠、蒋城凯、蒋雨旋二审预交了10707元,本院予以退回。**、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