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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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443973.55元,并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复息(总金额以不超过以下10笔款项之和并扣减被告已支付的8499864.86元利息为限:①最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②最初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③最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④以2018年3月21日承诺函附表第3、4项确认的欠款1374605.6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⑤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⑥以最初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1月2日起至2010年2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⑦以最初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⑧以最初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⑨以最初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⑩以最初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382元,由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18元,被告***负担89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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