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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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溢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涛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益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 绍兴益泉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溢源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78317.13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其中1010076.14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其中285851.55元自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其余182389.45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2元,由被告浙江溢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