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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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梅江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就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 二、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2488080元并赔偿以本金2488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自2012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与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到涉讼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互负协助义务,如一方逾期,对方可自行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5元,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王志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