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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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067.50元; 二、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18831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第二部分以100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均按日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之和以289067.50元为限); 三、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判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7元,由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7元;(2019)粤1973财保1379号案保全费2242元,由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94元,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元。以上诉讼费原告均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