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银润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53万元。合并执行以53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