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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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望丽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3981号 原告:深圳市众望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林,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众望丽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本案按深圳市众望丽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虹 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蔡泳仪 |
| 裁判日期 | 2020-04-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