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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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借款1550万元,支付罚息821724.75元,并按月利率10.395‰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5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借款1900万元,支付罚息863379元,并按月利率8.91‰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 三、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借款8878577元,支付期内利息46985.43元、罚息88750.25元,并按月利率8.82‰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8878577元及期内利息46985.43元之和为基数计算的罚息; 四、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律师代理费610660元; 五、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有权就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2005)第3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优先受偿【与其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覆盖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最高本金限额34515800元】; 六、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以及第四项付款义务中的3423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各自所提供的《保证函》、《关联企业保证函》项下所覆盖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最高本金限额4800万元】; 八、***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其所提供的《保证函》项下所覆盖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最高本金限额2900万元】; 九、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十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50元,由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1822元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