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揭西县条河电站
揭西县南山电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某1,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揭西县条河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审被告:揭西县南山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揭西县条河电站、揭西县南山电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52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周旭茂

审判员洪尚谦

审判员张本真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乔鑫

书记员卢冬仪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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