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揭西县条河电站 揭西县南山电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某1,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揭西县条河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审被告:揭西县南山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审原告深圳市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揭西县条河电站、揭西县南山电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52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周旭茂 审判员洪尚谦 审判员张本真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乔鑫 书记员卢冬仪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