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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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志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市盛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加工款458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9月11日起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翁源县志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翁源县志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盛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