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韬,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永术 审判员钟莹莹 审判员成振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