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韬,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永术

审判员钟莹莹

审判员成振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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