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48.01元及利息42888.07元,本息合计63636.08元;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依法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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