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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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7355.81元,并自2019年9月10日起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3.56元,减半收取计6436.78元,由鼎胜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