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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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单元202号房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6064.2元予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2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滞纳金3223.63元及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三项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1‰计付滞纳金予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项应付滞纳金总额以6064.2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1元,由上诉人***负担35元,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8.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32元,被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