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02民初10911号

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国,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小博,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露,女,汉族,1985年10月4月出生,住***。

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露,女,汉族,1985年10月4月出生,住***。

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0148.12元,承担违约金(货款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年利率6%)2455.18元,合计7260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在兰州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施工的兰州军区五里铺干休所工程项目提供“伟星牌”HDPE排水管材及管件,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为项目所在地现场。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向被告的工地组织供货,所提供的排水管材及管件均已用于被告施工的工程建设,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2019年1月10日,经原、被告核对确认(《对账单》),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0148.12元。该《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原告依据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年利率6%,计算原告的损失。依据合同,被告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时间长,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付清货款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给付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

二、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808(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404元,由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4元。

以上由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应负担款项合计70404元,由其于2019年10月28日之前给付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40404元。若被告逾期任何一期,则原告兰州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斌

书记员何彦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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