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飞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乐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初260号

原告: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秀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LED汽车前大灯(A款)”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原告按期缴纳年费,本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大量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2月9日到被告的生产车间及办公室进行了现场购买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LED汽车前大灯(A款)”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汽车上作为照明光源,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设计1立体图,指定基本设计是设计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原告按期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201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壮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标有“海龙大厦①座”字样的建筑物,进入外墙标有“①”及标有“佛山市南海飞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建筑物的二楼场所购买了产品两盒,并取得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对现场环境进行拍照,并将所购物品及前述单据、名片拍照后予以封存。同年12月30日,该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2016)粤广南方第084222号公证书。送货单抬头为“佛山市奥乐电子有限公司送货单”,右下角加盖有“佛山市南海飞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产品名称为“AL-L02”数量1套,单价为50元;产品名称为“AL-L02”数量1个,单价为25元,合计金额75元。名片上印有“10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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