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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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鑫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鑫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54800元及利息损失24894.07元,合计879694.07元; 二、驳回兰州鑫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