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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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 甘肃中联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款829152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6068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由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元,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24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